走好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
作者:张东刚(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宣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提出的“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我们深刻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是中国式现代化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创新,它体现着党中央对中国高等教育的精准把脉和科学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深刻理解“新路”的科学内涵,深入推进“新路”丰富实践,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强大动力,加快建设“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世界一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指出:“希望中国人民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红色基因,让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成为人大师生的自觉追求。”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新时代新征程高等教育要进一步回归本位,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开展教育教学,努力培养堪担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国人民大学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发扬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光荣传统,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教育引导学生传承红色基因、厚植爱国情怀、提升品德修养,将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植根青年学子心田,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紧紧抓住思政课这个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课程,持续深化思政课改革,不断完善“一体两翼”教学模式,全面抓好思政课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创新等环节,打造高精尖水平的教育教学体系,推动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建设;着力促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深入挖掘其他课 程蕴含的思政资源,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强化主流价值引领,建设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搭建课程思政研究与培训平台,不断提升课程思政育人实效,在培养“复兴栋梁、强国先锋”上取得新成效。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当今世界,国家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成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人民大学不断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系统化、学理化、学科化研究,深化党的百年奋斗伟大历程、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研究,立足中国实践阐释中国理论;完善“引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卓越的基础学科、顶尖的社科学科、创新的交叉学科”的学科布局,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科支撑;认真吸收借鉴国外哲学社会科学有益成果,以“知识体系构建、知识体系教学、知识体系传播”为牵引,努力推出具有学术价值、现实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研究成果;设立重大研究专项,编制学科知识手册,推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框架,阐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逻辑和组成要素,引领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形成布局合理的学科体系、植根中国的学术体系、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加快建设自主性、原创性、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打造“中国系列”教材,推动最新研究成果向教材、课堂转化,向育人转化,形成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不断从生成到运用的良性循环。
聚合科研创新服务平台。为科研创新搭建平台,服务国家发展重大战略,是高校的职责所在和发展方向。在这方面,人文社会学科尤其需要更加一马当先,贡献领先。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扎根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拓展高等教育“四个服务”内涵,为科研创新和知识转化探索新路径、作出新贡献。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聚合科研创新服务平台,中国人民大学持续深化科研“放管服”改革,稳步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建设一批跨学院科研管理平台,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坚持质量和贡献优先,推进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改革,推广分类评价、多元评价、代表作评价、同行评议制度,完善“项目不唯帽”“评价不唯人”“考核不唯文”的科研评价体系;创建“全国高校智库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智库建设提升计划”,统筹推进多层级智库体系建设;紧密围绕党中央治国理政和国家重大需求,聚焦中国式现代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双碳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持续提供服务党和国家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大方案”;加强智库学术队伍建设,加大智库成果激励,有效释放高端智库活力、动力和潜能;建强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为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献计献力,通过搭平台、聚合力、建机制,最大限度发挥高校服务科研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
构建一流高校治理体系。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然要求、必经之路和必备条件。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构建一流高校治理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做好高质量党建引领高效能治理这篇大文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规定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提升依法办学治校水平;完善校院两级治理体系,强化部处主责意识、学院主体意识,健全“标准科学、程序明确、执行坚决、检查及时”的全链条治理机制;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健全学术规范,促进学术繁荣发展;注重用“数据链”整合“管理链”,全面升级学校智能化基础设施,以实现师生办事“只上一张网、只进一扇门、只填一张表”为目标,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流程整合优化再造,构建服务精细、管理精准、智能高效的高校治理新格局。
欣逢盛世,使命在肩;征途漫漫,惟有奋斗。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实施“‘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十大工程”,走新路、开新局、创一流,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高等教育的人大篇章。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05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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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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