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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制氧机要注意哪些问题?上海市质标院提示******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最近,制氧机的抢购热潮引起了社会关注。这种能够承担居家供氧、降低“沉默性缺氧”的医疗器械,到底适合哪些人群?选购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什么是制氧机?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制氧机又称为小型分子筛制氧机、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便携式制氧机等,其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变压吸附(PSA)原理,以空气作为原材料,不需要任何添加剂,接通电源后吸附空气中的氮气及其他气体,从空气中分离出纯度较高的氧气(93%±3%)。

  制氧机一般由制氧主机、流量计、湿化器、氧浓度状态指示器,其中氧浓度状态指示器可以在氧浓度低于82%时,发出报警,避免使用者吸入不符合氧浓度要求的气体。

  制氧机属于医疗器械吗?

  众所周知,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制氧机目前在我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需要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上市销售。其生产商需要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因此无论名称是“医用制氧机”“家用制氧机”“小型制氧机”还是“分子筛制氧机”其本质都是“医用制氧机”,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制氧机适用哪些人群?

  一般情况下,制氧机适用于已出现低氧血症的心脑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另外,出现低氧血症的其他疾病患者以及由于环境氧气稀薄导致的高原肺水肿、急性高山病、高原昏迷等,也需要尽快氧疗。

  对于普通消费者,专家指出,制氧机主要是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使用,一般健康家庭无需在家中配置制氧机。如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或其他低血氧症状,也应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诊,不宜在家中自己使用制氧机吸氧,吸氧浓度过高或时间过长都容易导致氧中毒,造成危险。

  选购注意事项

  氧浓度是制氧机的核心指标,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要求,制氧机的氧浓度≥90% (v/v),氧气应无气味,水分含量≤0.07g/m3,二氧化碳含量≤0.01% (v/v)。

  对于制氧机的噪声,YY 0732- 2009《医用氧气浓缩器 安全要求》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氧气浓缩器的最大噪音不应超过60dB。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要求,制氧设备的噪声不大于85 dB。

  YY 0732- 2009《医用氧气浓缩器 安全要求》还规定,氧气浓缩器出口处的气体温度不应超过环境温度6℃。气体温度最高不应超过46℃,以避免气体对人体造成热损伤。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制氧机前,还是应该咨询专业医生的建议,正确了解自己适应症所需吸氧时间以及吸氧流量的要求,然后选择合适的型号产品,按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来源:上海市质标院)(中新财经)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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