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这十年·见微)黄河岸边好风景:“天鹅湖”畔“古镇兴”******
中新社太原10月12日电 题:黄河岸边好风景:“天鹅湖”畔“古镇兴”
作者 杨佩佩
秋冬季节,“黄土高原第一湖”圣天湖将变身“天鹅湖”。
从近千只增加到近万只,十年来,从西伯利亚飞来的大天鹅成了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圣天湖的“常客”。
“环境越来越好,与我相伴的大天鹅已从几十只到如今上万只。”距离芮城县几十公里的平陆黄河湿地,大天鹅数量也逐年增加,何建喜是这里的一名巡护员,陪伴大天鹅十余年。
于何建喜而言,大天鹅就如同回家过年的孩子。“我就住在黄河边,每年它们快来时,我每天都去河边转转,等着它们。”
除了大天鹅将黄河沿岸水域选作越冬栖息地,黑鹳、灰鹤、火烈鸟、大鸨、丹顶鹤等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做客”山西,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裔飞向记者分享道。
这些远方来客的身影从平陆、芮城等山西南部沿黄湿地,已逐步向汾河、桑干河、沁河等流域扩散,诸多城市周边湿地也成了它们的“驿站”。
山西段一泓清水入黄河,喜上眉梢的当然少不了当地民众。“天鹅湖”的美景增添了冬日情趣;水质提升更让内陆民众有更多“亲水”机会。
汾河,被称为山西“母亲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曾经因产业畸重,汾河水质污染严重,两岸黄土裸露、垃圾遍地,“老太原”避之不及。
如今,汾水清流,水鸟栖息。民众不仅能够进行水上运动,还能乘船游览汾河两岸美景,再现“泛楼船兮济汾河,横中流兮扬素波”景象。
如此景象来之不易。黄河流经山西,水流量偏小,泥沙含量偏大,水文特征复杂;改善水域环境更需“组合拳”。
近年来,山西省开展黄河流域林草生态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并采取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程等措施。黄河中下游最大的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圣天湖湿地、平陆黄河湿地、汾河等水域的“强壮体魄”与“吸引力”都来自于此。
蓝天碧水青山渐成常态,背后还有这样的绿色支撑——十年来,山西每年造林都在4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由2010年的18.03%提升至2020年的23.57%,历史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黄河宁,天下平。”黄河怀抱着中原激荡,由此孕育出的渡口文化依然福泽民众。
在“黄河第一镇”临县碛口古镇,随处可见游客坐在黄河岸边,一边听着黄河涛声,一边享用农家饭。
多年前,当地依托黄河文化发展旅游,吸引全国各地的艺术、摄影爱好者,年过六旬的李世喜也借此机会吃上“旅游饭”。
自小在黄河边长大,李世喜目前为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河纤夫传承人。“现在不仅开民宿,还经常去碛口古镇影视街当演员,展示非遗文化,一年挣近10万元(人民币),生活一年比一年好。”(完)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有力举措******
作者:江小涓(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白京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驱动发展中心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前进方向和工作重点,对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把数据作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新的重要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数据的爆炸式增长和大规模流通应用,推动大数据中心、移动基站等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激发电商、社交、娱乐等数字消费提质增效,促进产业互联网、智能产业等数字生产提速放量,加快数字贸易发展,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其次,数据要素的高效利用,能够汇聚海量信息并进行智能匹配,克服资源配置中的信息壁垒,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再次,数据大规模流通应用,能够产生常规条件下难以获得的新信息、新能量,有利于促进颠覆性创新,催生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最后,与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数据可以被多次复制共享,这决定了数据要素在市场化应用的同时也可以大量应用于公共服务的多个场景,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普惠性、均等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成果普惠共享。
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具有产权复杂性、交易多元化、技术依赖性强等特征。“数据二十条”既把握数据同其他生产要素的共性,又把握数据要素的特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处理好数据产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数据参与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所有权是绕不开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数据尤其是有价值的大数据,其产生过程往往伴随着多个主体,导致确定数据产权的问题较为复杂。“数据二十条”并不回避数据要素的复杂产权问题,同时更强调使用权,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总体框架上采用结构性分置,具体操作上采用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这既符合社会认知基础、数据要素特点、事物发展规律,也为今后继续探索留下足够空间。
处理好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关系。目前市场上的数据交易方式,既有数据交易所形式的场内交易,也有企业与企业之间直接发生数据交互的场外交易。场内交易一定程度上利于监管,但需付出额外成本;场外交易虽灵活多样,却易出现违规行为。对此,“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并在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为探索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场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也有利于探索更优的数据交易方式。
处理好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的关系。公共数据体量巨大、价值含量高,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产业发展,都迫切需要使用公共数据。“数据二十条”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作出规定,主基调是坚持开放共享,强调“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也要看到,可以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有限的,大部分公共数据具有一定敏感性。在这方面,“数据二十条”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为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利用和要素价值释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还要看到,数据的大规模流通应用对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维护数据安全的技术,如隐私保护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等,为解决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能选项。“数据二十条”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创新发展,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方案;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提出以“揭榜挂帅”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这对于实现以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数据合理使用、以数据使用促进数据安全技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