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一周年 政协委员建议打造福建东盟产业连通器******
中新社福州1月12日电 (记者 闫旭)在12日于福州继续举行的福建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福建省政协委员、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教授吴崇伯建议,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打造福建东盟产业连通器。
时值《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一周年,抢抓RCEP机遇,拓展福建与RCEP成员国经贸交流合作,成为此次福建政协会议的热议话题。
2022年,福建出台高质量实施RCEP的32条措施,签发原产地证书2.57万份,货值103.7亿元人民币。福建省省长赵龙在福建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福建将积极培育国际营销公共平台,政策支持企业运用RCEP优惠关税等规则开拓市场、抢抓订单,推动“福品卖全球、全球买闽货”。
吴崇伯认为,福建省与RCEP其他成员国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往来频繁,在RCEP生效实施的良好预期下,应采取措施全面对接RCEP。
作为中国—印尼“两国双园”项目的中方园区,位于福建福州福清市的元洪投资区已有印尼投资企业21家。吴崇伯提出,将中国—印尼“两国双园”项目打造为两国产业的连通器,同时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福建)—马来西亚“两国双园”、中国(福建)—菲律宾“两国双园”,重点推动印尼春申农业合作示范区、柬埔寨闽柬工业园等加快投资建设。
“用好协定关税减让安排和原产地规则,在巩固传统产品出口优势的同时,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吴崇伯建议,推动对RCEP成员国先进技术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优质消费品进口,将福建打造成东南沿海地区区域性进口商品集散中心。
他也建议,充分发挥福建省侨资侨力优势,加强与RCEP成员国合资经营、联合投资;探索在RCEP成员国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全方位与RCEP成员国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
如何抓住RCEP生效实施带来的机遇?在此次福建政协会议上,民革福建省委会建议,稳定福建传统优势产业纺织鞋服产业链供应链,打造RCEP纺织鞋服出口基地,建设RCEP进口纺织鞋服产品营销中心,拓展福建省对外经贸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形成国际经济竞争合作新优势。
民进福建省委会经过调研认为,福建数字贸易增长将迎来机遇期,可加快推进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制定完善数字贸易制度规则,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拓展与RCEP国家的电商平台合作,推动福建制造品牌“走出去”。
近期,福建多地组织企业“出海”抢订单。福建省政协委员、致公党福建省委会专职副主委吴棉国建议,发挥侨海优势,加强闽企与海外工商界、企业界的沟通交流,引导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抱团;扩大闽企的海外“朋友圈”,为闽企“抱团出海”铺路搭桥。(完)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