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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发彩票计划群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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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片感”依托于人性的深刻,而非奇情刺激******

  作者:黄启哲

  “高燃!”“大片!”“下次可以去当群演吗?”昨天是第三个中国人民警察节,一部由昆明公安推出的原创微电影《针途》引发热议。仅在抖音“昆明警方发布”平台,该片就获21万点赞。根据真实事迹改编,《针途》时长30分钟,没有一般刑侦影视剧里动辄惊天的阴谋算计,或是激烈的打斗大场面,而是聚焦审讯嫌疑人的心理战,扎实呈现人民警察如何破获一起爆炸案的真实过程,让观众直呼过瘾。值得一提的是,影片从导演、演员再到主题曲演唱,均由人民警察参与,他们的本色呈现让网友感慨:“刑侦片还是警察自己拍得正宗。”

  这两年,一批由各地公安系统单位主导拍摄的微电影、短视频,频频在网络“破圈”传播。盘点近期,就有上海公安微电影《老潘的咖啡店》、广西南宁公安微电影《警徽荣耀之父亲的散文诗》、兰州铁路公安微电影《放弃》等一批作品热播。此外,还有石家庄市公安《奔赴》、芜湖市公安《抽丝》等一批作品即将上线。B站联合出品的警务纪实节目《守护解放西》即将迎来第四季。节目播出三年多来热度口碑持续走高,一度拿下9.0的超高评分,其中的“名场面”不仅警示大众,也成为年轻人“二创”的素材。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作品创新普法宣传手段的同时,凭借真实的案件故事、对人性的深刻挖掘以及日益精良的拍摄,渐成影视市场同类型作品的有力补充。

  不用刺激观众的肾上腺素照样拍出悬疑感十足的作品

  “刑侦工作就像一根针,只要你找到关键部位落地,轻轻一戳就破了”,这是微电影“针途”一名的由来,比起一般商业电影里用惊险的打斗、飙车来刺激观众的肾上腺素,这部由一线干警操刀的小成本微电影花了更多的篇幅去展现警察与嫌疑人间言语的针锋相对。

  菜市场突现炸弹,经多方围捕,嫌疑人落网。可在审讯中,嫌疑人猖狂开启下一起爆炸案的“倒计时预告”。原来,爆炸案还有同伙,为此,公安干警兵分两路,一路外线查询线索、排查可疑人员;一路内部专攻审讯,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个短短30分钟的微电影里,有叙事的变奏:故事从审讯室展开倒叙,在与“炸弹”赛跑的过程中,有与歹徒斗智的气定神闲,也有抓捕现场的紧张刺激。这个主要启用非职业演员的电影里,有人物:刑侦支队队长纳新制服嫌疑人勇猛无畏;审讯专家蒋彪审讯时不动声色、敏锐缜密;而刚当上警察三个月的年轻女警从见证前辈冒死行动的心有戚戚焉,到后来甘愿代替人质的大胆坦然,完成了人物的成长。这个以宣传普法为支点的公益作品中,一样有动人泪点:前辈为鼓励英勇制服歹徒的新人,讲起身患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在养老院冲向歹徒的故事——老警察不是因为患病糊涂忘了怕,只是还没忘记警察的本能。

  很难想象,如此熟练镜头语言出自非专业出身的基层民警导演之手——在昆明市公安局宣传岗位工作的保航飞。原本这部为了参与内部比赛而拍摄的微电影,于去年12月29日上线,很快引发关注。昨天正值第三个中国人民警察节,有娱乐博主发文推荐“好会拍!好会演!”从而引发更广泛大众的转发点赞。

  “剧组最大的开销是买盒饭”,影视人该从他们身上看到什么

  比起早年间全权委托影视制作公司拍摄的“定向剧”,公安干警亲身参与拍摄演出的微电影让我们看到的,不只是公安系统的“藏龙卧虎”——基层民警也能拍出不逊于专业影视的优秀作品;更难得的,是在某些投资不菲却剧情悬浮、表演浮夸的刑侦剧集短视频“霸屏”当下,表现出了刑侦罪案剧应有的扎实与正气。于是在各个平台评论区,网友留言赞赏作品的同时,都提到“毫无表演痕迹,比当下某些明星演得好”“细节严谨,比一些影视剧真实多了”。

  相比于根据英模事迹二度创作的微电影,《守护解放西》更是将一线干警侦办案件、调解纠纷的现场以“不停机、无死角、全记录”的方式直接呈现给观众。除了拥有“还原真实”这一共同的“破圈密码”之外,节目中不乏幽默与人情味的花字也引发Z世代观众的共鸣。真实严谨也乐于“整活”普法的背后,是公安干警守护人民、传播正义之声的公心。而这,也恰恰是当下一些影视剧亟待补上的一课。近些年,悬疑刑侦题材一直是大小屏的热播题材。在激烈竞争之中,一些主创不是用大投资铺陈大场面来制造视觉奇观,就是找来高颜值偶像来神话主角;甚至在一些剧情中过分追求奇情刺激,从而使刑侦题材作品逐渐跑偏。

  据介绍,《针途》剧组的道具服装绝大多数都是借的、凑的,演职人员都是义务参与,要说花费最多的,保航飞笑言是“买盒饭”。然而就是这样一部作品,却被网友赞为“拍出了电影大片的既视感”。它的朴实技法与扎实台词提醒创作者,“大片感”依托于对真实与人性的深刻洞察,而非营造奇情诡谲恫吓观众。就拿《针途》中嫌疑人人格分裂的呈现来说,脑内其他人格被具象化围在嫌疑人身边七嘴八舌,很有戏剧张力。

  而像保航飞这样一线警务工作者“跨界”编导演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秦明创作的“法医秦明”系列小说目前已推出13部,而基于此改编的影视作品已达十余部,可谓不折不扣的“爆款大IP”。参与到公安部“猎狐”缉捕行动组之中的吕铮,既是缉捕队员又是宣传组成员,在整理案件资料的基础上写就了小说《猎狐行动》,此后他的小说《三叉戟》又被改编成同名电视剧。相比于技法与艺术成就,他们更为人所称道的,是对于真实的鲜活呈现。如今还工作在法医一线的秦明,并没有因为坐拥爆款IP而放弃本职。对于他而言,起笔时向大众普及法医工作、消除误解的初心一直都在。而不放弃对于这份职业的敬畏,或许是影视从业者触及刑侦题材时,应当找回的公心。(黄启哲)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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